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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2民初8718号

更新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47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2民初8718号
【裁判摘要】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2.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偿还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第三人协助办理解押手续,解押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截至2018年6月26日,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该房屋还存在两项查封登记,一项系本案中李某申请的保全,文号为(2018)渝0112执保732号,起始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另一项文号为(2018)渝0105执保725号,起始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本院认为:另一方面,李某申请了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且为首轮有效查封,虽然该房屋还存在轮候查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故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综上,对李某要求代为还款、银行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之后由孙某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李某代孙某某向银行偿还的贷款,双方之后可自行协商或另案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重庆森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二、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被告孙某某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房屋在该行的全部贷款余额(具体金额以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核定为准),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收取并在贷款偿还完毕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李青办理该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三、被告孙某某在房屋抵押权注销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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