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01民终1598号
更新时间:2020-04-06 浏览次数:29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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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01民终1598号
【一审法院认为】和兴文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之间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和《工程联合承包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份合同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且《工程联合承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机构解决,对该纠纷建筑装饰公司可另案处理。据此,建筑装饰公司请求驳回和兴文苑公司诉讼请求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至于建筑装饰公司抗辩双方系工程转包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装饰公司抗辩所依据的《工程联合承包协议》系和兴文苑公司与案外人海南中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建筑装饰公司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和兴文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之间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和《工程联合承包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份合同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且《工程联合承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机构解决,对该纠纷建筑装饰公司可另案处理。据此,建筑装饰公司请求驳回和兴文苑公司诉讼请求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至于建筑装饰公司抗辩双方系工程转包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装饰公司抗辩所依据的《工程联合承包协议》系和兴文苑公司与案外人海南中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建筑装饰公司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