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文章摘要:
——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二审:(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裁判要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二审:(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