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商初字第8630号;(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35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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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提出明确、具体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否则视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号】一审:(2014)—中民商初字第8630号;二审:(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提出明确、具体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否则视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号】一审:(2014)—中民商初字第8630号;二审:(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