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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更新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26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要旨】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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