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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更新时间:2020-07-05   浏览次数:4511 次 标签: 签字盖章 擅自盖章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裁判要旨】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在持章人未获授权即在合同上盖章情况下,仅凭其持有公章事实尚不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案涉合同对持章人所在公司不发生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相对人仅凭持章事实不构成信赖,擅自盖章公司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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