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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三部分——庭审辩论后阶段

更新时间:2020-04-19   浏览次数:16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目录】七十八、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人员能否适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七十九、需当庭调解而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八十、当一方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而审判人员又认为有调解必要和可能性的,应如何处理?八十一、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向当事人征询调解生效方式?八十二、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否交叉进行?八十三、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如何处理?八十四、当庭判决应注意什么问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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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庭审辩论后阶段 回目录

七十八、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人员能否适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回目录

答:庭审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妥善解决纷争,而不是机械地走完程序。因此,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即时表达的调解意愿,或在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随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无须按照庭审的既定程序进行。具体可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均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

2、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恢复法庭辩论。

3、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审判人员可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均愿意调解,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庭审,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十九、需当庭调解而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当庭调解有时遇到委托代理人无调解代理权情形时,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有的则直接宣布不再调解。这两种做法可能都会贻误调解时机。

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可采取如下做法:

1、可要求代理人与当事人电话联系,转告情况并询问调解意愿。若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的,则可马上主持调解;

2、若一时联系不到当事人,不能确定当事人调解意愿的,除非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参加调解外,审判人员可视情继续主持调解,但应要求代理人庭后向当事人转告调解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意见,补办委托手续。

八十、当一方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而审判人员又认为有调解必要和可能性的,应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审判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会马上阻拦当事人“你先不要拒绝调解”等。这种做法有强迫调解之嫌,影响中立性。

如果审判人员认为有调解必要,但当庭又受场合限制,难以将想法和建议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可采取以下告知方法:

“因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再另行主持调解”。

庭后,审判人员可以与相关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使当事人了解调解处理本案纠纷的有利之处,从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再开展调解工作。

八十一、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向当事人征询调解生效方式? 回目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了调解书以签收为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则规定了调解协议可签字生效。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需征询当事人意愿并依此确定生效方式;有的理解为第13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反悔,故一律按第13条规定处理;有的则认为两个规定较难衔接,还是一律按第95条签收生效规定。后两种理解的审判人员当庭均不征询当事人意愿。

对于上述两个规定应理解为:第13条规定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前提是当事人均同意这种生效方式,若当事人均要求以签收调解书为生效条件的,则不适用第13条规定。因此,当庭达成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当即询问当事人调解生效方式的意见,并审查确认后记明笔录。

八十二、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否交叉进行? 回目录

答:根据《民诉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法庭调查”阶段的顺序和“法庭辩论”阶段的顺序可分别不受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普通程序顺序进行。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两阶段是否可交叉进行,但体现了简易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鉴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属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交叉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八十三、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对方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新的抗辩理由,该方当事人需针对新抗辩理由予以反驳并提交新证据;因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而未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及时提出等等。

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不宜以进入辩论阶段为由简单驳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首先应宣布法庭辩论暂时中止;

2、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与本案相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3、若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新事实主张,只提出新证据的,具体操作可参照本解答第二十六条处理。若当事人聘请律师,有一定诉讼能力,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新的抗辩意见的,逾期提交证据的审查可严格掌握。

八十四、当庭判决应注意什么问题? 回目录

答:实践中,当庭判决的问题有:有的审判人员只宣布判决结果,不说明理由;有的审判人员在宣布结果的同时,十分详尽地“宣读”判决理由等。

上述前者做法不足以信服当事人,不利于息诉服判,甚至当事人会当庭提出上诉;后者做法则易让当事人产生未审先定怀疑,从而引发不满。因此,两者做法都有失偏颇。

因此,当庭判决可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说明判决理由;

2、理由宜简明扼要,既让当事人了解败诉的原因及又不至于产生“未审先定”之嫌。

3、涉及执法统一问题、矛盾激化等因素的案件,应谨慎采用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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