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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3378 次 标签: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文章摘要:

出租、出借机动车(光车出租、出借)等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即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而导致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形下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文章摘要2:

什么是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损害责任?出租车辆车主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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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出租、出借机动车(光车出租、出借)等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即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而导致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形下损害责任承担规则。

机动车借用、租赁等情形下 回目录

    机动车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责任:

    1.交强险先行赔付: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2.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进行判断)。

    A.机动车相撞:不足部分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人的过错比例承担;

    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撞: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提示】

    ①“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

    ②当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是未成年人等不完全民事性能能力人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有人享有追偿权)]:

   1.知道、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提示】 

    ①机动车缺陷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认定; 

    ②构成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必须机动车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应当知道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存在A缺陷,但机动车还存在其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B缺陷的,并且B缺陷而非A缺陷成为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通过租赁、借用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时,负有的义务应当是对机动车是否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的检查的义务,该义务以机动车所有人自己作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所负有的基本安全条件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④机动车所有人知道、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即使机动车所有人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如告知使用人该机动车存在某种缺陷,由于其并没有通过维修等方式使得机动车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其对该机动车缺陷而造成交通事故仍然具有过错。 

   2.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提示】 

    ①驾驶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人;

    ②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形;

    ③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

   3.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A.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醉酒驾车的,更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提示】 

    ①饮酒是指饮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

    ②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B.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提示】 

    ①精神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致幻剂等共2类132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②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精神依赖性,能形成隐僻的药品,属于我国麻醉药品范围共123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③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用于非医疗目的而服用的情形下才构成法律上的“毒品”。 

    C.知道、应当知道驾驶人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

   【提示】

    ①机动车管理人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行驶负有与相同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

    A.《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只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过错责任,司法解释增加规定机动车管理人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过错责任;

    B.在先承租人、借用人可以构成机动车管理人。

    ②机动车所有人存在故意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出借人明知是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不具备驾驶性能而出借的。

    ③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失,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承担与其相适用的责任比例按份责任:

    A.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场合应高于借用场合:出租机动车应当是过失责任/出借机动车应当是重大过失责任(轻过失免责);

    B.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所有人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加以判断;

    2.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回目录

    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是指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不包括机动车被盗抢情形)。

    1.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擅自驾驶行为(不违背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得知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2.违背所有人意思的擅自驾驶行为。

   【提示1】存在雇佣关系、工作关系的擅自驾驶:

    ①驾驶人擅自驾驶雇主车辆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或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

    ②驾驶人擅自驾驶雇主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是从事雇佣活动或者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适用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之情形(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为如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的驾驶资格予以合理审查、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自身车辆进行妥善有序保管等)。

   【提示2】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即使驾驶人是为了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对车辆管理情况不能对抗事故受害人)。

    二、擅自驾驶机动车责任承担:

    1.当事人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A.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侵权责任: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分别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经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A.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体现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机动车进行必要妥善的保管活动,致使机动车被别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B.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A.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B.运行利益归属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一般人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C.应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主要原则),即以自己责任为核心;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时,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

    ②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实质为承揽合同,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A.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适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B.出租人为个人,可能构成个人之间劳务合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③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

    A.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B.所有人对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④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

    A.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B.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⑤城市中的营运出租车实为运输合同关系(非租赁关系),应当认定出租车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⑥机动车承包是指发包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人,由其使用经营并缴纳相关费用(实质上属于租赁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⑦机动车名义贷与:是指将机动车的所有名义、注册名义、强制保险加入者名义、车体表示等名义、机动车运输的营业名义等“贷与”出去,而并不拥有车辆的实质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形(借用名义人应当是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名义出借人不应认定为责任主体)。

    A.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及营运证,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B.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购车。

    ⑧机动车修理的修理人应当对其控制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⑨机动车保管应当由保管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不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

    ⑩《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也适用于因无权使用而导致的机动车事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的情形(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除外):

    A.机动车被第三人占有并使用;

    B.第三人属于无权使用(但不属于盗窃、抢劫、抢夺)。

陈其象律师提示2:擅自驾驶机动车责任承担 回目录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①受害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驾驶人是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在造成交通事故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3:违规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追偿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目录

    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毒驾和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因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免赔,但保险公司享有向侵权人全额主张追偿权;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强险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和经过投保人允许的情况无异),造成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的损害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有权使用的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主体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的认定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完全分离。如果所有人仍然享有租赁机动车的实际管理及控制权,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也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是从运输来源、运行管理、收益结算、车辆控制等方面综合分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完全分离。

·顾兆平诉李琼、高忠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对事故无过错且未获取运行利益的出租人对出租车辆肇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肇事车辆的出租人履行了对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查的义务以及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查的义务,并为车辆办理了保险,对交通事故无过错,且出租人对车辆运行无支配权、不收取车辆运行利益(,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予承租人即失去了支配车辆运行的权利),仅收取车辆租赁费用(租金收益不属于运行利益),应认定肇事车辆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章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确定。

·徐一谭、王延山诉济南正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①汽车出租人有义务对承租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车辆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尽到了谨慎审查承租主体、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的义务,并为车辆办理了相应保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保险理赔,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员的违章行驶造成,并非出租车辆本身有瑕疵或缺陷而引发交通事故,故出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无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就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权作为判断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出租公司作为车辆的出租人,其与车辆承租人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出租公司是靠车辆的出租来收取租赁费用,而不是直接驾驶车辆获取车辆运行而带来的收益,是一种经营行为,其收取的租金收益不属于运行利益,而是出租物本身的收益。出租公司因不享有本案肇事车辆的运行利益,其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后,也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出租公司主张在其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综上,出租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既无过错,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罗元奇诉陆小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提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证的承租人后,第三人无偿帮助承租人驾驶并因超速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于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其对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周长怀等诉顾同成、高峰、淮安市维大饲料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般雇佣人与临时雇佣人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车主作为一般雇佣人、承租人作为临时雇佣人,对受雇人(临时受雇人)均有监督或控制权,且均从受雇人(临时受雇人)的行为中获益,受雇人(临时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致人损害,车主和承租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因此,车主及作为临时雇佣人的承租人主张自己对致人损害车辆没有控制权,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的车辆肇事时,对该车辆享有支配控制权或者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应当对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葛传宁等与南京恒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提示】未对出借车辆的新增违章记录进行管理的车主应否就交通事故担责?

裁判规则】机动车所有权人在购买机动车后将之交由实际占有人占有使用,该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章记录,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及时向车辆实际占有人了解情况,亦未及时对该车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约束,以致车辆实际使用人在此后因酒驾致人死亡。据此,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机动车实际占有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

·樊向军诉蔡文华、王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车辆所有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受害人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权利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与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益欣、刘彥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王宗华、王建国、王振朝、王振兴、陈庆、叶带友诉张朝辉、张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车主没有对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尽到必要的和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王超诉王乔镇、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咫风实业总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涉案车辆虽是因被非法出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唯一的规定,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强险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身份对于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没有影响。

    ②车主将机动车送往机动车修理单位维修后,即丧失对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获取权,在此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于肇事车辆暂时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陈锦发、陈远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合计12万元,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向陈远忠追偿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陈锦发、陈远忠上诉称死者蔡淑娇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锦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其儿子陈远忠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同意其驾驶车辆,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陈锦发、陈远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人保屏南支公司与郑观妙、张芬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原告原告所承保的闽j×××××小轿车发生事故后,原告已垫付赔偿款101420元。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芬弟系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芬弟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张芬弟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原告有权向其追偿,被告张芬弟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责任。第三人潘宗铛租用被告郑观妙所有的闽j×××××小轿车,在使用该车期间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导致该车被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张芬弟开出造成交通事故,第三人潘宗铛对此有过错,应对被告张芬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观妙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