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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14|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更新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24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记录信息、(4)电子文件以及(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解答: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记录信息、(4)电子文件以及(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解析:

1.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五项新增加的证据种类。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9年《证据规定》第14条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的“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规定。

3.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形式上包括(1)数字化信息(发布信息、通信信息、记录信息和其他数字化信息)和(2)电子文件两种类型。


风险提示1:2019年《证据规定》第14条极大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数字化信息堂而皇之进入诉讼当中作为证据使用,必将改变传统证据的格局,极大丰富证据的内容,应引起足够重视!

以下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1)网页、(2)博客、(3)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4)手机短信、(5)电子邮件、(6)即时通信、(7)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8)用户注册信息、(9)身份认证信息、(10)电子交易记录、(11)通信记录、(12)登录日志等信息;(13)文档、(14)图片、(15)音频、(16)视频、(17)数字证书、(18)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19)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风险提示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属于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其中网页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之电子数据证据该信息与从注册地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具有同源性,应与传统档案机读材料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对其真实性应予以认可。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14条系新增加条文。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经典案例:

·曾雷与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提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裁判摘要】对于曾某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份证据系曾某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所得,属电子证据,虽然不同于传统书证,但该信息与从注册地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具有同源性,应与传统档案机读材料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显示由甘肃华慧能公司自行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有冯某某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深圳市深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75号

【裁判摘要】出借银行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钱款及利息明细表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本息的证据?——关于深银信公司尚欠借款本息数额的问题。......海口农商行提供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对公账户明细账页、还款明细表、拖欠贷款利息明细表等对深银信公司还款及欠款情况进行说明,截至2019年7月5日,深银信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916.140802万元、利息229.444084万元。深银信公司对上述金额不予认可,并提交其制作的统计表,但该统计表每期均是仅以正常应还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深银信公司对海口农商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计息金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进行合理说明予以推翻,故原判决依据海口农商行所举证据确定深银信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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