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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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标的 回目录
一、拼装的机动车:
1.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2.立法机关的立法说明中明确“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引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三、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特指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1.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本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范围(排放污染物标准示范达标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联系,不能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无故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
A.年检时因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问题而未检验合格,转让人应对该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与受让人一起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B.车辆未经年检而转让,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购买交强险保险:不属于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范围。
4.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属于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范围(在没有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不需要根据本条文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车达到报废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0页。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回目录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
A.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B.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回目录
1.转让的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转让人和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受害: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减轻、免除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A.受害人是受让人本人;
B.受害人是明知是拼装、报废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
3.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和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回目录
①拼装车和报废车的受让人是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
②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A.视为双方对损害发生的放任(间接故意);
B.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A.被多次转让的车辆范围: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B.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C.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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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协议约定转让后车辆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受让人负责内容的效力如何?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系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规避连带责任的内容无效,故转让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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