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37|什么是鉴定意见异议?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4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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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鉴定意见异议?
解答: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解析:
1.送达鉴定书副本: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提出时间: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提出行使:书面方式;
4.法院对鉴定意见异议处理:
(1)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7条为新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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