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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37|什么是鉴定意见异议?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4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鉴定意见异议?

解答: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解析:

1.送达鉴定书副本: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提出时间: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提出行使:书面方式;

4.法院对鉴定意见异议处理:

(1)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37条为新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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