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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44|什么是书证摘抄规则?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17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书证摘抄规则为(1)应当注明出处;(2)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3)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文章摘要2:

问题:什么是书证摘抄规则?

解答:书证摘抄规则为(1)应当注明出处;(2)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3)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书证摘抄要求“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法条链接:

1.《证据规定》(2019年)

  第四十四条【以摘录的方式复制书证】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证据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对摘录书证的要求】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修订情况】2019年《证据规定》第44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31条修改而来(取消“不得断章取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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