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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357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

更新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21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证人在法庭所做的陈述不利于提供证人的当事人,与其之前所提供的证词也不一致,但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确认,应认定证人在法庭陈述的效力。除非证人能证明是在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否则不允许证人撤回证词。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4]思民初字第3579号(2004年12月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2005年5月10日)

文章摘要2:

【解读】原审证人庭审中的证言,已经经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签字认可,其证明力应予确认;原审法院又要求证人对其证言进行确认的做法违法。在证人陈述的内容不利于证人提供方,且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否认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情况下,对证人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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