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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2民终940号

更新时间:2020-05-17   浏览次数:32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2民终940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华瑞地产签订的《赭麓公馆认购书》,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约订购协议,其本身存在的价值仅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一旦在约定期限内,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其效力自然终止,反之,如果约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追究过错,按定金罚则处理,预约协议效力也即终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赭麓公馆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双方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不成,鉴于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方可签订,不可强制签订,所以该认购书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只能追究过错方的责任。朱某某诉请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故一审法院对朱某某要求与华瑞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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