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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更新时间:2020-05-17   浏览次数:45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水木天成”项目,属于商业行为,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风险,《房屋认购协议》系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开发用地,导致项目开发未成,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势变更的情形。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因政府行为致使项目搁浅,不能归责于上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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