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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3民终7581号

更新时间:2020-05-25   浏览次数:3001 次 标签: 劳动关系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3民终7581号
【提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此代表关系由公司法直接规定。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属公司决策人员,其身份是基于管理者,属劳动者相对人,从报酬角度,主要体现对其经营管理的激励,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是由股东会任免决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此代表关系由公司法直接规定。上诉人王某某系被上诉人公司控股9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与一般职工不同,系代表公司意志、实际行使管理权的一方,而不是普通的劳动者。综合看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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