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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签订合同如何避免在合同履行中被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21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首先,合同中尽量避免写代理人,否则该代理人有权代理一方履行合同;其次,支付款项应当写明账户,否则容易造成被表见代理领取款项。

文章摘要2:

问题:签订合同如何避免在合同履行中被表见代理

解答:首先,合同中尽量避免写代理人,否则该代理人有权代理一方履行合同;其次,支付款项应当写明账户,否则容易造成被表见代理领取款项。


经典案例:

·宁夏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与宁夏合木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国、杨建宁、韦生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法人双方签订协议时,个人以一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字,这一行为使对方有理由相信该个人有权行使签订合同事项代理权,该个人签订补充协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摘要1】双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时,一方公司从对方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得知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杨某,但杨某是以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字,而且对方公司在协议书上盖章。对此,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尽管一方公司指导杨某不是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对方公司的书面授权书,但上述杨某代表对方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已足以使一方公司有理由相信杨某有权代表对方公司行使签订合同事项的代理权。据此,其后杨某签收一方公司的《通知》和与一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均已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摘要2】虽然杨某签收《通知》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收取投资款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合作开发过程中资金投入的问题,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书》中已有明确约定;此外,双方还对资金专户及相关财务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对杨某个人以公司名义收取对方公司款项的行为,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无明确授权,更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杨某有权代理收取投资款等事项的客观事实。因此,杨某收取投资款的行为不构成见代理

【解读】行为人以一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字,这一行为使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行使签订合同事项代理权,行为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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