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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327号

更新时间:2020-05-30   浏览次数:35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327号
【裁判摘要】恒大清新公司未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李某某、李某1、李某2依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李某某、李某1、李某2未在一年内行使该合同解除权,也未能举证证明恒大清新公司确已丧失履行办证义务的能力,且恒大清新公司已陆续为案涉楼盘的其他业主办妥了房地产权证,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李某某、李某1、李某2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不予解除案涉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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