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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4238 次 标签: 高度危险责任

文章摘要: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的责任)、第74条(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和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责任)、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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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的责任)、第74条(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和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责任)、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是具有特定内涵的危险物 回目录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是指具有内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2.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等危险物之外的,可以包括在《侵权责任法》第72条之中的危险物;

    3.高度危险物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致人损害适用专门法律规定)。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回目录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是指物的固有危险(物本身所具有、与其本质属性相一致的危险)造成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A.必须是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造成他人损害;

    B.必须是造成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损害(造成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使用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等损害属于一般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高度危险物固有的高度危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A.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B.受害人重大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类型 回目录

    一、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有权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情形下,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占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因合法的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A.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而生产、销售高度危险物;

    B.基于合同关系而合法运输、存储高度危险物;

    C.基于物权而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2.属于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形态。

    3.责任主体限于占有人和使用人。

    4.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二、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

    1.法律特征:

    A.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责任类型;

    B.所有权因遗失、抛弃而丧失物权上的占有、所有权,但若因其抛弃、遗失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危险、损害,所有人和管理人仍应承担责任(所有人不能以其已丧失所有权为由提出抗辩);

    C.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应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所有人的原因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遗失、抛弃的责任规则: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A.必须是在所有人占有其高度危险物期间,发生了高度危险物的遗失、抛弃;

    B.发生了高度危险物被遗失、抛弃;

    C.被遗失、抛弃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3.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遗失、抛弃的责任规则: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A.必须是所有人已将高度危险物交给管理人(是根据所有人的委托对高度危险物进行占有并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如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等)管理;

    B.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遗失、抛弃;

    C.被遗失、抛弃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D.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占有人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期间,因高度危险物的高度危险性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而产生的责任:

    A.未经合法占有人同意而占有(恶意、善意占有)他人的高度危险物;

    B.虽然经合法占有人同意取得了对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但因其不具有法定占有资质而构成非法占有。

    2.必须是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期间造成的损害。

    3.损害是由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实现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害应当是因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实现造成的,两者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4.非法占有人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非法占有人承担的应当是最严格的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不适用第72条免责规定)。

    5.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A.必须是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B.必须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善意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属于严格责任,但行为人本身具有过错时也可以使用过错责任的规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倪仕贤诉启东市煤气有限公司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煤气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其管理的煤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泄漏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