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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9民终6870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7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9民终687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没有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也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国家法律以及广东省相关立法并未对人防工程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归三正雁田公司所有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郭某某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条款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故郭某某主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归三正雁田公司的约定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的说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判决驳回该项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案涉人防工程“投资者”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三正雁田公司的理解显然更符合法律规定。郭某某认为小区全体业主才是“投资者”的理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三正雁田公司依法享有案涉人防工程的经营权、收益权及管理权,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某以侵权为由要求三正雁田公司立即停止出租案涉车位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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