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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0民终2070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5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0民终2070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是不影响投资人使用收益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涉案地下车位已经通过规划审批,并且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已经载明该防空工程平时用途即为地下车位。仙姑顶公司作为该防空工程的投资者,未改变该防空工程的平时用途,仙姑顶公司对地下车位享有收益权。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地下车位建设成本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其主张仙姑顶公司不享有地下车位的收益权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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