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006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37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006号
【裁判摘要】关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陈某某认可艾建公司对人防车位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某从艾建公司受让的是车位使用权,并非所有权。艾建公司将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系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某某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关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陈某某认可艾建公司对人防车位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某从艾建公司受让的是车位使用权,并非所有权。艾建公司将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系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某某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