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申222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41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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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黑民申222号
【裁判摘要】回迁房安置系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采取置换安置回迁的方式,给开发土地原居住者相应拆迁补偿房屋的法律行为。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性质和关系上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该司法解释中的房屋,除特别说明条款外,均为开发商对社会不特定多数群体在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基于等价有偿的方式,用货币价值交换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故其基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本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司法解释的十四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原审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赔偿王平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回迁房安置系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采取置换安置回迁的方式,给开发土地原居住者相应拆迁补偿房屋的法律行为。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性质和关系上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该司法解释中的房屋,除特别说明条款外,均为开发商对社会不特定多数群体在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基于等价有偿的方式,用货币价值交换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故其基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本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司法解释的十四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原审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赔偿王平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