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54号
更新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44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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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54号
【裁判摘要】关于房屋差价损失,一审根据乾豪公司申请已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置业公司二审举示的证据不足以否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房地产市场受政策、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其未来价值的涨跌难以预测。在案涉房屋因网签备案未被注销无法出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以合同解除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关于房屋差价损失,一审根据乾豪公司申请已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置业公司二审举示的证据不足以否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房地产市场受政策、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其未来价值的涨跌难以预测。在案涉房屋因网签备案未被注销无法出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以合同解除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