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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7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712 次 标签: 定金 利息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7号
【裁判摘要】关于恒远公司向天铁集团返还款项的数额及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定金5000万元,在买卖铁精矿粉过程中已扣回1200万元,案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双方合同目的而解除后,剩余的3800万元恒远公司应予返还。由于恒远公司实际向天铁集团供应铁精矿粉的时间是到2007年6月,故恒远公司应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占用的38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天铁集团支付利息。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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