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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867号

更新时间:2020-06-07   浏览次数:3258 次 标签: 避税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867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诉行政机关征收税款案件,在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存在避税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即:
(1)该项交易本身属于中国应税财产交易;
(2)涉案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地注册且未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3)涉案企业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如果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可以认定非居民企业存在避税的情形,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范围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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