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00号
更新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21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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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00号
【裁判要旨】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对其所申请的信息进一步明确并补充此信息用途等证据材料的《补充告知书》,本身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此为诉讼标的的起诉通常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对其所申请的信息进一步明确并补充此信息用途等证据材料的《补充告知书》,本身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此为诉讼标的的起诉通常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文章摘要2:
【解读】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告知书是否可诉?——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