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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6-09   浏览次数:4264 次 标签: 附条件合同 条件事实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附条件合同,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出现的标准,不能漫无边际没有时空限制。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事实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约定的事实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条件事实出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合同的履行。

文章摘要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5-211页
【解读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法院终审维持乙方的专利之日其分期付清”。由于行政请求请求得完全实现,涉案《无效审查决定书》被撤销,工技公司实际上恢复了涉案两项专利的专利权。工技公司行政诉讼胜诉的结果意味着其专利效力得以维持,从而使双方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得到满足,工技公司应当依约向鸿协公司付款。
【解读2】按照民法原理,条件具有限定性(决定未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约定性(由行为人约定,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合法性(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不确定性(条件属于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等五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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