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6-09 浏览次数:3121 次 标签: 清偿抵充 罚息利息 抵充本金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要旨】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抵充包含利息在内的利息,再抵充本金。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