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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88号

更新时间:2020-06-20   浏览次数:4297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股权变更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登记只是公示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只是公示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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