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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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回目录
一、应当交验机动车;
二、应当提交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和登记 回目录
一、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2.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条件:
A.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B.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
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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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条件:
①限于国产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
②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的车型;
③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提交证明、凭证一览表 回目录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沈份额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该使领馆或者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 |
3.居民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 |
5.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其本人入境时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其所持有的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
7.华侨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
8.外国人身份证明: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游证件、居(停)留期为6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
9.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 |
2.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 |
3.人民法院调解、裁判转移的机动车: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仲裁裁决书》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债的机动车: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转移的机动车: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7.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权益转让证明书》。 | |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A.机动车整车生产的机动车: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B.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家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C.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D.法院、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法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
2.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国家限定口岸海或者各口岸海关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 |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2.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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