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上道行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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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求如下:
一、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回目录
1.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A.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B.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回目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1.检验合格标志:是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车况良好的重要依据;
2.保险标志:是证明该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有效凭证。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回目录
机动车行驶证是指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取得行驶资格的凭证。
四、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特殊要求 回目录
1.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回目录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A.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B.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C.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D.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