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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道行驶要求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求

文章摘要2: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求如下:

目录

一、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回目录

    1.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A.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B.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回目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1.检验合格标志:是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车况良好的重要依据;

    2.保险标志:是证明该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有效凭证。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回目录

    机动车行驶证是指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取得行驶资格的凭证。

四、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特殊要求 回目录

    1.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回目录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A.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B.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C.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D.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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