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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文章摘要2: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目录

机动车安检期限 回目录

    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运载客汽车

   

A.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B.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A.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B.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A.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B.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C.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

A.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B.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

每年检验1次。

【提示】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回目录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1.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

    A.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B.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3.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

机动车安检通过 回目录

    1.机动车安检受理条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A.机动车行驶证;

    B.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2.机动车安检的通过: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3.不予通过检验:

    A.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

    B.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机动车安检的社会化 回目录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检机构 回目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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