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16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2019)参阅案例1号
【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企业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结合企业搬迁的距离、企业搬迁有无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企业有无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如企业已经实际采取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提高交通补贴、调整上下班时间等举措以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该搬迁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