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9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99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又转让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再以转让人存在代持股权为由主张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又转让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再以转让人存在代持股权为由主张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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