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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止行为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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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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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回目录

    一、拼装机动车:一般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维修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机动车机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五、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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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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