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雨、游继彪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27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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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5218号
【裁判摘要】高某称该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但公司法及证券法对案涉类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故本案中高某上诉主张双方在场外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高某称该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但公司法及证券法对案涉类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故本案中高某上诉主张双方在场外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