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02民初4721号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02民初4721号
【裁判摘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众融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其负债或亏损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众融公司主张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为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但该协议系原告众融公司股东之间作出的约定,本案原、被告并非该协议的签订人,该协议亦不能约束本案原、被告。原告众融公司不能据此直接向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原告众融公司的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众融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其负债或亏损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众融公司主张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为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但该协议系原告众融公司股东之间作出的约定,本案原、被告并非该协议的签订人,该协议亦不能约束本案原、被告。原告众融公司不能据此直接向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原告众融公司的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