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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424民初670号

更新时间:2020-07-18   浏览次数:4874 次 标签: 公司股东承担公司亏损 注资义务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424民初67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盈利和亏损均属正常情况,股东应当依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承担企业亏损。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和相对的封闭性,公司治理上往往更多地强调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外约定股东对经营一段时间的亏损承担责任,纯粹属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对此不应加以干涉。本案中,由于股东约定承担公司亏损,未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体盈亏不明。股东自愿约定对公司亏损履行注资义务,在性质上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被告敖某某拒绝按照股东会议出资弥补亏损,实际上也就等于撤销了赠与。综上,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公司拥有诉权,但无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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