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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05702号

更新时间:2020-07-19   浏览次数:12315 次 标签: 股权无偿转让 股权赠与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05702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书中关于无偿转让北京藏药公司19%股权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还是转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而转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泰升祥商店主张其受让北京藏药公司19%股权是以履行合作协议书中各项约定、并向北京藏药公司出资300万元为对价,故其受让北京藏药公司19%股权并非无偿、单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属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泰升祥商店出资300万元后已经获得了北京藏药公司30%股权作为对价,泰升祥商店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以其他对价获得19%股权的事实,故泰升祥商店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泰升祥商店主张晶珠藏药公司未依约办理“晶珠”商标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泰升祥商店提供全部流动资金,作为对价应获得19%的股权。上述问题,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亦不能成为泰升祥商店获得该19%股权的对价,故泰升祥商店的该项主张亦不成立。据此,关于本案争议的北京藏药公司19%的股权转让问题,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系无偿转让,泰升祥商店亦未实际支付相应对价,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关系,故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4款属于赠与条款。关于撤销无偿赠与行为告知书的效力认定问题,晶珠藏药公司虽然未依照双方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将本案诉争的有关股权赠与泰升祥商店,但基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该19%股权的所有权变更前,晶珠藏药公司向泰升祥商店发出撤销无偿赠与行为告知书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泰升祥商店无权要求晶珠藏药公司强制履行本案诉争的股权赠与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股权无偿转让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在股权的所有权变更可以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权无权要求强制履行股权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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