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545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54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债务加入而非连带保证,在明确约定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加入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改变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
【裁判要旨】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债务加入而非连带保证,在明确约定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加入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改变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
文章摘要2:
【解读】约定公司原有债务由股权受让方和/或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承担的约定,股权受让方通过债的加入方式与股权转让后公司共同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