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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3514号;(2017)苏06民终1251号

更新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42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案号】一审:(2016)苏0602民初3514号;二审:(2017)苏06民终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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