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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9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交通信号是指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力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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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交通信号是指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力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 

    交通信号的范围包括:①交通信号灯、②交通标志、③交通标线和④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 回目录

    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交通通行的灯光设备。

   一、交通信号灯组成:

    1.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2.绿灯:表示准许通行;

    3.黄灯:表示警示。

   二、交通信号灯分类:

  (一)机动车信号灯:

    1.绿灯亮时:

    A.准许车辆通行;

    B.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

    A.禁止车辆通行;

    B.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非机动车信号灯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三)人行横道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

    A.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B.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四)车道信号灯: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五)方向指示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六)闪光警告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1.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交通标志 回目录

    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行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控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

   一、主标志:

    1.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2.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3.禁令标志:是禁止或者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4.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旅游区标志:是提供旅游景点的方向、距离的标志;

    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是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二、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是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不能单独使用的标志。

交通标线 回目录

    交通标线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其他导向装置,施划于路面或者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的交通安全设施。

   一、道路交通标线分类:

    1.指示标线:是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

    2.警告标线:是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3.禁止标线:是指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二、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方式:

    1.纵向标线:是指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2.横向标线:是指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

    3.其他标线:是指字符标记或者其他形式标线。

   三、道路交通标线的形态:

    1.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者立面上的实线或者虚线;

    2.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3.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的反光体或者不反光体;

    4.路边丝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于指示道路的方向、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片)。

交通警察指挥 回目录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由交通警察通过手势、或者使用器具指挥棒进行指挥、引导和疏导交通的行为。

    1.手势信号;

    2.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交通信号要求 回目录

   一、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求:

    1.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A.《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

    B.《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C.《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1996);

    D.《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 

    2.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三、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四、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五、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1.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2.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六、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

    1.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2.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道路交通信号保护 回目录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

    A.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B.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C.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在道路上指挥交通的交通警察发出的信号高于其他信号的行、停规定;

    ②遇有放行的交通信号灯的含义与禁令交通标志的指示交通标志的含义不一致时,要遵守禁令的指示交通标志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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