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1002民初162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3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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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1002民初1629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为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具体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实现离婚协议约定的股权分割内容,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股权转让,故受让方无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对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为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具体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实现离婚协议约定的股权分割内容,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股权转让,故受让方无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对价。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