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782号;(2018)京03民终6023号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22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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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诉讼外发生的当事人承认,缺乏相应法律程序的保障,仅具有一般的证据效力,不能直接卸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对于附条件或限制的承认,应以不可分性作为自认的基本特征,从整体上加以考量,而非选择性地摘其片言只语作出对自认方不利的断定;诉讼外协商过程中的自认,降低了双方在纠纷中的对抗性,在此特殊阶段的自认事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本身,不具备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证明效力。
【案号】一审:(2016)京0105民初3782号;二审:(2018)京03民终6023号
【案号】一审:(2016)京0105民初3782号;二审:(2018)京03民终6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