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6号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41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46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空港管委会认为东聚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不应该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已经明确界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东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空港管委会认为东聚公司不是一人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官渡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系东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资产和债务被整体划入空港管委会,且东聚公司由空港管委会实际管理控制。......其次,在本案审理中,空港管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东聚公司的人、事、物独立于该管委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空港管委会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和与官渡区委、区政府的合同约定,作为东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东聚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官渡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责任,即对东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