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503号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3317 次 标签: 一人公司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503号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麦地郎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即高某某与郭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高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但不能据此认定麦地郎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王某某上诉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高某某与郭某某对麦地郎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因仅有夫妻二股东而构成一人公司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