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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机动车行驶速度要求有:限速、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低速行驶。

文章摘要2:

    机动车行驶速度要求有:限速、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低速行驶。

目录

限速要求 回目录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安全车速要求 回目录

    一、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

    A.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

    B.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A.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

    B.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降低行驶速度要求 回目录

    1.夜间行驶;

    2.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3.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

低速行驶 回目录

   一、低速行驶法定情形: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二、低速行驶的时速要求:

    1.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2.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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