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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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速度要求有:限速、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低速行驶。
限速要求 回目录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安全车速要求 回目录
一、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
A.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
B.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A.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
B.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降低行驶速度要求 回目录
1.夜间行驶;
2.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3.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
低速行驶 回目录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1.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2.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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