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16号

更新时间:2020-11-14   浏览次数:4882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一股二卖 继续履行 不安抗辩权 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16号
【裁判要旨】股权“一物二卖”导致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
【裁判摘要】合同信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同时也冲击了合同信守的原则。应妥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作出限定。一般来说,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各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6)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负有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本案当事人并未尽到上述两项义务,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