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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7号

更新时间:2020-08-05   浏览次数:5056 次 标签: 情势变更原则 先履行抗辩权 政策变化 股权受让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7号
【裁判摘要1】新光集团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淮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金石公司矿井关闭退出的批复》和《关于依法推进淮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但上述三份文件均形成于2016年,在案涉股权转让完成四年之后。......新光集团作为从事煤矿经营的企业对于经营煤矿的商业风险应有所了解,其所提出的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变化,并不属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而是新光集团受让金石公司股权后在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
【裁判摘要2】新光集团主张因转让金石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石台煤矿储量和采矿权价值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距,淮北矿业集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故新光集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现淮北矿业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将其持有的金石公司股权变更至新光集团名下,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新光集团仅以煤炭储量发生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有关先履行抗辩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新光集团所主张的享有先履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据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判决新光集团给付淮北矿业集团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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